华中师范大学军事教育训练奖罚规定

  • 作者:陈婷婷
  • 时间:2009-04-28 23:32
  • 栏目:军训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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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军训学员的管理,保证军事教育训练顺利完成,维护军训纪律,正确实施奖罚,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军训实际情况,制定规定。

一、奖励种类及条件
奖励种类有:连口头表扬、营口头嘉奖、团通令嘉奖。
学生凡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者,给予奖励:
1、 模范执行军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事迹突出者。
2、 努力学习军事技术,勤学苦练,考试成绩优秀、刻苦耐劳,任劳任怨,完成各项任务成绩突出者。
3、 热爱集体、尊师爱友,主动热情关心同学事迹突出者。
4、 学雷锋,做好事,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事迹突出者。

二、惩处的种类及其依据
学生违反学校军训有关规章制度,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错误性质、影响程度和本人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当事者以适当的惩处。
惩处的种类有:连点名批评、营口头警告、团通报批评、军训团除名及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学生凡有以下错误者,应给予适当惩处:
1、 违反学校军训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者。
2、 不服从领导和工作人员管理,当面顶撞者。
3、 学习不努力,怕苦怕累,不认真训练者。
4、 擅离连队、逾假、旷课、无故不参加训练者。
5、 组织纪律涣散,课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
6、 对连、排、班干部分派的公差勤务工作,不认真完成者。
7、 丢失(损坏)枪支,私藏弹药者。
8、 持枪威胁上级和他人者。
9、 是非不分,不文明礼貌者。

三、奖罚权限
连长、政治指导员对学生有口头表扬、点名批评以及建议给予嘉奖或通报批评的权利;营长、指导员有口头表扬和口头嘉奖或点名批评和口头警告以及建议通令嘉奖或警告的权利;营、团及军训办公室领导有权依照本规定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学生其他等级的奖惩由学工部(人武部)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学生的奖励和惩处情况由各连连长、政治指导员分别登记,作为学生思想行为素质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凡获得通令嘉奖(先进个人)或通报批评以上奖惩者,记入军训鉴定存档,并对受奖者择优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