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新生军训纪律规定

  • 作者:陈婷婷
  • 时间:2009-04-28 23:31
  • 栏目:军训评比
  • 点击:
新生入学后进行军事教育训练时遵照国家《兵役法》及教育部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组织展开的。目的是通过军事教育训练对新生加强国防教育,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促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和一定的军事理论,增强组织纪律性和自我管理能力,为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打好基础。为确保军事教育训练效果,加强军训的组织纪律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 按教学计划规定,军事训练是入校新生的必修课,计3学分,修不满者不予毕业。

2、全体新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活动,严格遵守军训纪律,任何人不得无故旷课或不参加军事训练。

3、对于请假时间累积达到整个军训时间的1/3或无故不参加军训时间累积达到整个军训时间的1/4者,其成绩视作不合理处理。

4、因病、因伤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者,凭校医院医生检查证明、由个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院系签字盖章后交军训办讨论。对于情况属实者,经军训办公室批准,采取跟随连队观察见习和自学军训教材的办法来代替军事训练活动,军事训练结束时参加统一的书面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仍视作军训不合格。随连队观察见习和自学军训教材时必须严格遵守军训作息时间的要求。

5、对于违反军训纪律的新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做如下处理: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不按要求理发(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除外)与着装;

不服从军训教官和军训干部管理;

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或旷课达一天;

不文明、不礼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

(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迟到、早退累计达20次;

旷课达两天及以上;

违反实弹射击纪律要求。

(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无故不参加军训时间超过整个军训时间的1/4;

违反枪械操作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

伪造或骗取病历。

(4) 无故或因造假不参加军训时间超过整个军训时间的1/2,做退学处理。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军训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