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支持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学生资助中心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协调校内各单位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做好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的开发。加强与校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考察用人单位资质,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学生学业的前提下,承接、组织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建议标准,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按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协调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各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协助学校做好本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三全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要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内容和强度应当适宜学生参加,不能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主业。
(三)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教师个人或团队的科研项目,鼓励后勤单位、校办企业和校内其他经营性服务单位在条件允许时适当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
(四)学校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五)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学校机关与直属单位以及学院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于每年12月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设立下一年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办公室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需求进行核定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不再纳入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各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规章制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需由本人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学院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持学生证和申请表到用人单位报名面试,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学生个人意愿和条件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学生同一时间段内仅能参加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工作。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做好培训、教育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用人单位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正式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综合表现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实效及在岗履职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勤工岗位的酬金标准: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武汉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武汉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武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主要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勤工助学协议。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的酬金以每月结算一次,用人单位需将学生的酬金核算后报勤工助学办公室。经核准,在酬金规定上限范围内者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报财务处核发。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教师个人或团队的科研项目、 校内其他单位或有专门经费支持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或项目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和开展勤工助学的相关活动,不得用于其它无关用途。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和资助,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统一管理,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校内用人单位每年12月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当年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应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认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自筹资金用于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内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岗位数量直至取消设岗资格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校外单位,学校和学生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并索赔损失,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及用人单位应适时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用人单位考核优秀的学生,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相应部门根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对因学习压力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劝其暂停或终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所在学院批准,由学院或勤工助学办公室与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所在学院批准,由学院或勤工助学办公室与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学生私自在校外做兼职的,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起施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