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做到科学与精准认定,促进资助资源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和学校工作实际,对《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08]13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多元化评定方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负责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支持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报送学生学生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我校困难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是指从学生及家庭收入较低,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学习费用,学费主要依靠减免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解决,且生活费用无固定来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7.单亲,父(母)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收入;
8.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9.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10.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习及生活费的学生;
11.多个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1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13.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二)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能支付在校期间的部分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学生生活还处在较低的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家庭成员因患病治疗且开销较大的学生;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是指学生依靠家庭能基本解决了学习及生活费用,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本人自愿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并在学生信息服务平台内提交认定申请。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建档立卡复印件、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等。
(二)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学生信息服务平台对初评结果进行报送。
(三)学院审核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认定决定并建档
学院在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结束后一周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通过学生信息服务平台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由学院自行保管,应按照年级、专业、类型等进行保管,学生资助中心将不定期对学院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在校学生如果要求更改家庭经济困难等级,需重新提交《华中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重新认定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资助中心和学院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学校大数据分析、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二条 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之前,各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九月份开学时,各学院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在十月底前完成。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通用办法。各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