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学科门类或非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
(五)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六)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七)以定向就业、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
(八)推免生、单独考试学生等专项计划学生;
(九)非经高考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的保送生、委培生、单独考试招生等各类型;
(十)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的,需提供正规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六条 普通本科生转学工作程序:
1、转出本校: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讨论及院领导签字同意;学生提供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学的接收函。在补充转学所需的其它基础材料后,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受理其转学申请。
2、转入本校:学生本人向本校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提交书面申请、转入学院考核后,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学申请表》,所属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学生本人提供转出学校盖章同意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及转学所需的其它基础材料,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受理其转学申请。
3、学生转学申请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学校网站公示5日无异议,确认转出或转入本校的,学校报送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学学生必须提供下列完整的基础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一式五份)。
2、高考录取名册:需加盖录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一式三份)。
3、学生表现鉴定:盖录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一式三份)。
4、学业成绩证明:盖录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一式三份)。
5、转学公示材料:提供学校可网上查证的公示材料(一式三份)。
6、转学理由支撑材料:提供的诊断证明或特殊情况证明须与申请转学有逻辑关联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受理转学申请的时间规定:
1、学校按学期受理转学申请。截止日期: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
2、学生必须在截止日期前送达完整合格的转学材料,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转学审核原则和信息公示制度:
1、转学审批实行条件控制:学校审批转学申请时须对照准许和禁止条款审核。
2、学业安排实行分数控制:依照不低于生源省当年在本校录取的最低分数的要求来安排。
3、执行转学信息公示制度:学生申请转学的相关信息要在学校网站公示5日无异议。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审批确认后的报到手续:
学生申请转出本校的,按转入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手续;学生申请转入本校的,按下列流程办理报到手续:
1、学校通知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来校报到。
2、学生通过转出转入学校办理电子转学手续。
3、学生在转出地办理户籍和纸质档案转移手续。
4、学生携带纸质和电子照到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建立学籍档案。
5、学校相关部门凭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盖章的转学报到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包括:费用缴纳、住宿安排、教学安排、补证建档等诸项报到手续。
第四十一条 转学学生的学分认定:学校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学分认定。学生已修课程如列入本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目录,则该课程学分予以承认。
第四十二条 转学学生的收费规定: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学生办理入学或离校手续的时间为基础,凭转学报到或转学离校通知由财务部门进行收费。
第八章 分流选择专业及转专业
第四十三条 凡按大类实行打通培养的专业,在完成打通培养教学阶段之前一个月,由所在学院公布各专业所接收的分流学生总人数。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打通培养后分流选择专业的申请表,学生可在所修读的学科专业门类中选择1—2个专业填报志愿。各学院根据学生的志愿和学院的相关规定确定每个专业所选择分流学生的名单,并报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审批。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审批同意后可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十四条 除特殊专业外,相关专业原则上每年提供占当年招生总人数10%-20%的指标数,供其它学科专业门类的学生转专业选择。具体人数由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根据相关专业教学条件、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并统一公布。
第四十五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第一个学期结束前二个月。学生可以在大学一、二年级上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公费师范生转入非师范专业只在大一上学期进行。
转专业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1.思想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2.对拟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趣;
3.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良好;
4.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5.符合教育部文件的其它转专业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每学年第一个学期结束前二个月,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按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通知公布的方式报名。各学院原则上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会同学院等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公布通过资格审核学生名单,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参加相应专业的考核。
第四十七条 转专业考核一般安排若干门课程的考核(具体课程由学院确定,学校统一公布)。拟转入理科类、经济类、管理类专业者需参加高等数学考试,拟转入其他专业者由该专业所在学院确定考试课程和考核方式。各专业考核方案由所在学院制定并报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统一公布。
第四十八条 转专业考核由接收学院按照公布的转专业考核方案进行考核,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后,报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审批公布。
转专业的学生应办理学籍异动等相关手续。转入或转出公费师范专业的学生名单,在获得学生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本人签署相关协议后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进入二年级的学生跨学科专业门类转专业者,应在大二上学期末,随一年级学生办理手续和参加相应考核。通过考核后,随转入专业的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条 转专业之前学生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学分仍然有效;
2.原学过的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作要求的课程,可作为通识教育普通选修课计入其学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到普通类专业;
2.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专业;
3.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4.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5.教育部文件规定的不得转专业的其他类别学生。
第五十二条 由本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延长期的有关经费。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以下条件,应当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且停课时间达三周以上者;
2.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查、报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通知有关学院转告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学年中办理休学者,该学年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五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五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校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审查时,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即取消其复学资格。
2.复学学生依其已修学分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3.为保证休学学生复学后的正常学习,复学学生应在办理复学手续后一周内到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办理选课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章 降级与退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累计取得的课程总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同期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作降级处理,一般在秋季学期完成。降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降级无后续专业,由学生自己选择本学院内相近专业,本学院无相近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第六十条 学生降级需提出书面申请且经家长、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审核批准。学生达到降级条件无正当理由不提交降级申请或家长拒绝同意的,经所在学院议定后报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直接予以降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降级,应作退学处理:
1.在学期间累计取得的课程总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同期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2.已降级两次,第三次达到降级条件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核查部门提出退学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
1.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坚决要求退学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和办法参照《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特殊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受委托人代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出国(境)学习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批准。自费出国(境)学习者,按照本细则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六十八条 根据校际交流协议选派到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为交换生。交换生出国(境)学习期间不办理离校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交换生出国(境)学习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或按协议执行。交换生出国(境)学习回校后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交换生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管理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2联合培养项目等学校认可项目出国学习的学生,按照项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和延期毕业
第七十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作全面鉴定。
第七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思想政治素质与能力培养计划),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和思想政治素质与能力证书。学校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于每年6月份进行。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等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准予提前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提前毕业申请审批表》,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初审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审批,批准后方可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拟毕业学年的10月以前提交申请。获准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编入毕业年级并办理有关手续。
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应随当年应届毕业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应当离校)。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报考研究生或离校参加工作。
第七十二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凡结业离校的学生,可以在离校后2年内返校申请重修考试不合格课程或参加论文答辩,考试合格或答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重修考试或重修考试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结业学生2年内要求重修,必须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初到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查看课程安排表,办理重修手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返校重修考试的可适当延长1年。
第七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以四年计)不能毕业的学生,可按第三章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相关手续。
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原则上须于毕业学年的9月份向学院申请,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低一年级。
因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不能延长学习年限。
第七十四条 符合华中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注册。